狗狗能两家轮流养吗?
先上结论 可以,但不建议。 先来科普下有关动物迁移和运输的一些法律法规吧~
1.关于跨省迁移的注意事项 (一)关于犬只跨省市(自治区)饲养、寄养或托运,以及异地转让的规定: 《犬狂犬病预防与控制技术规范》中规定:“携出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在《宠物健康免疫证》上加盖转出印章”; 农业部公布的《全国养犬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中明确规定:“犬只跨地区流动必须实行隔离检疫,并在出入目的地前30日内,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犬类免疫证明》到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出境、入境”。 (二)关于省际间转运犬伤病人的规定: 根据卫生部《犬伤处置工作指南》的要求,当发生狗咬伤事件时,需要将患者转运至最近的具备处理咬伤病例条件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暴露后处置及狂犬病疫苗的接种等处理工作。而目前我国的狂犬疫区分布较为分散,存在区域性差异。所以如果患狂犬病的犬只在异地被狗伤害,则需尽快转运至发病较少的地区,以利于对病人实施暴露后处置及观察随访等工作。
2. 有关国内运输的限制性规定 关于活体动物运输方面的主要有如下规定: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统一管理”;
②根据《铁路旅客货物运输规程》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承运人禁止运输下列物品:…(四)禽畜、猫、狗、蛇和其它宠物,不含国家允许的家养宠物”;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保障运输所需的相关手续并交付相应费用……”;
③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货运驾驶人员从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不得从事的道路经营活动包括:…(七)擅自运输犬只、鹰类和其他危险动物的”; 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给予驾驶人行政处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扣减分”;
④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航空运输宠物物品规则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除婴儿外,每一旅客携带动物只不得超过一只;携带多只宠物的,应作为一件物品运送。对于每只宠物的重量以五千克为限。动物件数的核定应以该物品的包装尺寸和容纳量为准确定,不包括垫料和食物”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动物件数应与票件相符且单独装运……;如未能单独装运的,应置于旅客的行李内,并与旅客的行李分开;如系用笼具包装的可放置于客舱壁的空位处,笼门须加锁,笼底需垫塑料膜以防止粪便渗漏”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对违规携带动物进入客舱的旅客,航空公司有权拒绝运输”;
⑤根据《汽车旅客客运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运输的行李每件体积不超过0.02立方米,每件重量不超过20公斤”;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班车运输的行包按下列规定办理:(三)承运人禁止运输的违禁品和安全防范物品目录见附件4所列的物品”;
⑥其他相关规定还有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四)机动车用途变更为租赁机动车的”等等。 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可以看出,除了《道路交通法》中有关于乘坐客车禁止携带宠物的规定之外,其余各部法律均规定了承运人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制定相应服务标准,其中就包括了禁止运输的危险品。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活体动物运输行业规范,使得我国目前处于一个“无规可依”的状况,致使各地的活体动物运输标准不一,甚至出现了不同的城市采用完全不同的限制条件的情况。